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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信息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更新时间:2021-09-27 14:42:09

(湘信院通〔2017〕20号,2021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与管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有序推动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能力,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为充分发挥其作用,明确其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两级构成。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的专家组织。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设置由各二级学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自行设立。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在坚持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监控等工作进行宏观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织

(一)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其中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和1名教学成果突出、有较大学术影响力的资深教授担任;委员会委员由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部分资深教授担任;委员会设立报校务会批准。

(二)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三)每届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内换岗或离开学校者,实行自然更换,新委员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推荐补充人员名单,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并报校务会批准。

(四)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可召集主任会议和全体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参加人员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办公室主任。

(五)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任职的基本条件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遵守纪律,爱国爱校。

2.师德良好,办事公道,爱岗敬业,具有奉献精神。

3.对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经验,教学水平高,全局意识强。

4.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5.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第五条 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织

(一)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一般为3-7人,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二)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

(三)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教学系(教研室)推荐、二级学院审核、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

(四)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人选应兼顾本学院所设专业的代表性。

(五)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任职的基本条件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爱国爱校。

2.师德良好,办事公道,爱岗敬业,具有奉献精神。

3.对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有一定研究,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教学工作经验,对所在学院开设专业有较为全面的认识,教学水平较高,全局意识强。

4.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5.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贯彻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学校教学管理和改革的有关精神,研究学校教育教学的重大问题,为学校教育教学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七条 审议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建设方案与发展规划,指导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等工作。

第八条 审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指导、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理论和实践研究,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管理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九条 审议学校重要的教学文件和教学管理制度,审定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并指导实施,研究学校教学评估方案和评估标准,指导教学质量建设、评估和监控工作。

第十条 指导制定各类教学改革和建设项目的管理办法,审议各类教学改革和建设项目,推荐省级以上项目。

第十一条 指导制定各类教学奖励的评选标准和办法,鉴定并推广学校各类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成果,推荐省级以上各类教学奖励。

第十二条 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有关教学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专题研究学校的教学工作,指导学校教学建设、教学管理与教学改革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全体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进行。会议决议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表决方式根据工作需要实行票决或举手表决。

(三)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议题进行票决时,采取无记名或实名制投票方式,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特殊情况按得票多少排序决定。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四)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闭会期间遇有紧急情况,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主任会议,协商处理,并在下次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上通报,请求审议和确认。

(五)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不得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必须向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请假,3次无故缺席会议者将取消其委员资格,补充人选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另行推荐。

(六)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履行职责。凡不能严格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有权予以责任追究,情节严重者,可免去其委员资格,补充人选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另行推荐。

(七)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如讨论且须表决的议题与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该委员应回避。

(八)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对教学指导委员会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