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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空白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否拒签?

更新时间:2023-11-29 12:57

“我想知道,这样一份啥都没有的劳动合同,我能签吗?”这天,某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接待了一位年轻人小林。他向工作人员展示了公司让他签字的一份劳动合同,并提出了自己的疑虑。

小林最近刚找到一份工作。他听人说入职后签订劳动合同很重要,于是几次向公司提出尽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终于答应了,但是却拿出一份奇怪的合同,里面的正文部分留了许多空白,尤其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标准等条目都空着。小林向公司人事部提出质疑,自己入职前这些条款明明都是谈好的,为什么不在合同文本上写明呢?公司人事部回复他说,那些都不重要,公司会按照双方谈好的条件履行,只要双方在这份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他的权益就有保障了。但小林并不完全相信这个回复。他以还有其他入职文件需要签字,等一起签完后再统一上交为由,把这份合同留了下来,并找到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公司的回复是否合理。

了解缘由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告诉他,他的质疑有道理,这种缺乏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双方具体权利义务的“空白劳动合同”不应该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用人单位有关信息、劳动者有关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这是法律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一些不诚信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格式化劳动合同或关键条款为空白的劳动合同,且只签订一份,在劳动者签字后收回,这不仅剥夺了劳动者对合同重要内容的知情权、选择权,更为日后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随意造假留下可乘之机。因此,劳动者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坚持行使平等协商权、知情权、重要内容决定权,并保留一份劳动合同原件,以便发生争议时有据可依。

工作人员还告诉小林,《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以该合同无法定必备条款为由拒绝签订,并通过投诉举报的方式维权。

有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撑腰”,小林硬气了许多。他回到公司,将法律规定原原本本地向人事部工作人员解释了一番,提醒他们不要为了省事给公司带来隐患。最终,公司依照小林的要求,提供了有明细条款的劳动合同,小林终于得以顺利签订劳动合同。